浏览人次:     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928号(羊角埠村委会大楼)
服务热线
13371171839
联系我们 CONTACT

威海海通船舶管理有限公司
电话:0631-5552333
手机号码:13371171839
地址:山东省威海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珠海路928号(羊角埠村委会大楼)

海事法规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新闻动态> 海事法规

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主体责任实施办法

点击次数: │ 更新时间:2020/12/8 14:44:42 │ 【打印此页】 │ 【返回】 │ 【关闭

第一条  为提升辽宁海事局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水平,强化水上水下活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通航安全主体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辽宁海事局辖区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有关的施工船舶、施工船员、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建设单位是指施工合同中的发包单位(甲方)。

施工单位是指施工合同中的承包单位(乙方)。

施工船舶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中经批准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船舶、浮动设施。

施工船员是指本办法施工船舶配备的船员。

施工人员是指在本办法施工船舶上除施工船员以外的技术、管理、服务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要求,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和规章制度,落实通航安全主体责任,配合海事管理机构监督检查。

施工单位有分包情况的,通航安全主体责任由施工单位负责落实。

第五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建设单位通航安全主体责任包括:

(一)明确通航安全责任人;

(二)在工程招投标前明确施工船舶应当具备的安全标准和条件;

(三)按照规定办理水上水下活动的许可、备案、通报,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及时办理许可证的延期、变更、注销手续;

(四)建立和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五)与施工单位签订水上交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六)定期对施工单位监督考核并做好记录,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和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加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和保障措施;

(七)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八)在工程竣工后备案有关通航安全的技术参数。

第七条  施工单位通航安全主体责任包括:

(一)明确通航安全责任人;

(二)按照规定办理水上水下活动的许可、备案、通报,申请发布航行警(通)告,及时办理许可证的延期、变更、注销手续;

(三)建立和实施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纳入施工船舶、施工船员、施工人员、为施工作业或者活动服务的船舶及其人员,加强施工作业期间安全管理,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的各项要求和保障措施;

(四)建立和实施施工水域、施工船舶、施工船员、施工人员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定期监督考核并做好记录;

(五)按照批准的作业内容、核定的水域范围和使用核准的施工船舶进行作业;

(六)与施工船舶签订水上交通安全责任书,使施工船舶保持在适于安全航行、停泊或者从事有关活动的状态;

(七)落实通航安全保障方案明确的通航安全保障措施;

(八)按照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或者警戒船;

(九)及时通报施工进度及计划;

(十)及时清除水上水下活动过程中产生的碍航物,不遗留任何有碍航行和作业安全的隐患。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包含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容的,视为建立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可不重复建立;未包含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内容的,应当单独建立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体系。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当掌握施工船舶动态、不擅自更换或者增加施工船舶参与施工作业,确保施工船舶适航、按照规定显示号灯号型、配备有效的通信设备、安排专人守听。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确保施工船员持有相应的船员证书、熟悉通航安全保障方案和施工水域通航环境。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人员教育培训,确保施工人员掌握搭乘的施工船舶总体布置、安全设备操作、应变部署、应急救生、在船安全管理等情况。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施工船员、施工人员登离轮管理,及时和如实记录登离轮情况,确保在船人员数量不超过施工船舶救生定额。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许可证有效期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水上水下活动,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超过六个月的,每增加六个月(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六个月计算),至少增加组织开展一次应急演练。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于每月5日前,向海事管理机构报送《施工进度及计划表》(附件)。如施工有关事项临时变化,应当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

第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通航安全主体责任监督检查的具体实施,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落实通航安全主体责任的,海事管理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水上交通安全约谈管理规定》的规定组织约谈,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作业。

第十七条  施工船舶、施工船员、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辽宁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

        施工进度及   计划表

报送单位(公章):                报送人:          报送时间:         

项目名称


许可证编号


许可证有效期


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


   月项目施工进度:

参与施工船舶

船名

入场时间

出场时间

施工水域

施工内容
















   月项目施工计划:

拟参与施工船舶

船名

拟入场时间

拟出场时间

施工水域

施工内容
















 


本文链接:http://www.whhaitong.cn/content/?435.html

上一条:舟山灌门航道、龟山航道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下一条:关于国际海事组织《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和《〈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1978年议定书》等六项修正案生效的公告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