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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 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

点击次数: │ 更新时间:2023/3/20 14:29:10 │ 【打印此页】 │ 【返回】 │ 【关闭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港水域通航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安全,服务天津港世界一流港口建设,我局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附件4《天津港高沙岭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进行了修订,调整了高沙岭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的船舶航行要求。

现将修订后的《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予以发布,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特此通告。

 

 

  天津海事局

                                  2023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

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船舶交通安全管理,提高船舶交通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天津市海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VTS系统)的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设施(以下简称船舶)及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和有关单位及人员。

第三条  天津海事局是实施本规则的主管机关,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中心和各分支机构(以下统称“VTS中心”)依职责具体实施船舶交通管理。

第四条  本规则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VTS区域:是指由主管机关划定并公布的,VTS中心可以实施有效交通组织的天津港航道、锚地、引航员登离轮水域以及VTS门线内其他通航水域。

(二)航道:是指在VTS区域内设置的航道,包括天津港主航道(含30万吨级航道)及其南北两侧小船航道、闸东航道、海河下游航道、大沽沙航道、大港港区航道、高沙岭港区航道、中心渔港航道等。

(三)VTS门线:是指以地理坐标(38°58′31.471″N/117°47′12.461″E)为圆心,20海里为半径的海上圆弧线。

(四)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是指载运下列物质的船舶

1.载运100吨及以上爆炸品;

2.《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Ⅱ定义的污染类别为X类、高粘度或凝固性Y类散装液体化学品;

3.载运闪点(闭杯)23°C以下的散装易燃液体;

4.散装液化气体;

5.核动力船舶或载运核燃料、核废料。

(五)大型拖带:是指钻井平台、浮船坞、万吨级以上无动力船舶等操纵能力严重受限的笨重拖带或拖带长度大于20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40米的拖带。

(六)日间:是指日出至日没。夜间:是指日没至日出。

第二章  报  

第五条  船舶或其所有人、经营人、代理人应至少提前24小时将船舶预计抵达时间、船名、国籍、呼号、吃水、船舶种类、船舶尺度、载货情况、驶来(往)港及主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以书面或其他有效的方式报告VTS中心。

航程不足24小时的,应在驶离上一港前报告。

船舶预计抵达时间变更超过2小时或其他主要资料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将变更情况以书面或其他有效方式报告VTS中心。

第六条  所有外国籍船舶和单船长度大于50米,拖带长度大于50米或拖带宽度大于15米的中国籍船舶进出港或在港内移泊,应向VTS中心报告船舶航行计划。

船舶航行计划如有变更,应向VTS中心报告。

船舶航行计划可随时通过网络、传真等有效方式进行报告。

第七条  船舶从事涉水施工作业、载客旅游、供油供水、残油接收、港内拖轮作业,应提前向VTS中心报告作业计划和船舶动向。如期间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八条  引航部门应于每日1600时前,将当日1700时至次日的引航作业计划报送VTS中心。如有变更,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九条  在下列情况下,船舶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以下简称VHF)向VTS中心报告船名、位置、动态及VTS中心需要了解的其他情况;如VHF不能建立有效联系应采取一切可行手段向VTS中心报告并得到确认。

(一)通过VTS门线及规定的报告线;

(二)驶入(出)航道前;

(三)驶入(出)船闸前;

(四)通过开启式桥梁前;

(五)占用航道调头前;

(六)穿越航道前;

(七)起锚前;

(八)锚泊后;

(九)离泊前;

(十)靠泊后。

第十条  船舶实施下列活动,应遵守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在活动开始前和完成后,还应向VTS中心报告。

(一)检修主机、舵机、锚机、电台、锅炉以及其他影响船舶操纵性能的设备;

(二)试航、试车;

(三)放艇进行救生演习;

(四)熏蒸。

第十一条  船舶发生交通事故(含污染事故)、船员或旅客发生意外或者其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向VTS中心报告。

第十二条  船舶发现助航标志或导航设施异常、有碍航行安全的障碍物或漂浮物、船舶遇险以及其他妨碍航行安全的异常情况或者海洋污染等情况时,应及时向VTS中心报告。

第十三条  船闸、桥梁等发生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影响船舶通过或安全航行时,其所有人或经营人应立即报告VTS中心。

第十四条  港口设施(码头)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持航道、港池、泊位和锚地的有效水深,并定期委托具有法定测量资质的机构对航道、港池、泊位和锚地实际水深进行测量。

定期测量后,港口设施(码头)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VTS中心提供测量报告和水深图纸。

第三章  船舶交通管理

第十五条  船舶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作业时,应遵守主管机关公布的船舶航行规则(详见附件)。

第十六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航行条件受限制水域时,应按照主管机关限定的航路、航速或指定的航行次序航行。

第十七条  VTS中心可以根据海上交通安全的需要实施交通组织和交通管制,必要时可以对船舶航行计划予以调整、变更。

第十八条  船舶在航经下列水域时,在保证本船航行安全的情况下,必须慢速通过,并保持安全距离。

(一)有船舶正在调头、靠离码头或进出船坞的水域;

(二)正在进行水上水下施工作业的水域;

(三)船舶密集停泊区。

在VTS区域内进行水上过驳、下潜作业等水上水下活动应按规定显示相应的号灯、号型或号旗。

第十九条  船舶在航道航行时除应遵守《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外,还应遵守下列通航及避让规则:

(一)双向通航时,只要安全可行,应沿航道右侧外缘行驶,并不得在施工船舶附近与相对行驶的船舶会遇;

(二)在航道施工的自航式挖泥船,应提前与航道正常航行的船舶商定避让措施,采取避让行动;

(三)双向通航时,非特殊情况,航行计划中安排的客船、客滚船不得与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相对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禁止追越只准单向通航的船舶。确需追越,应提前征得被追越船同意并报VTS中心,追越应不致与其他船舶形成紧迫局面;

(五)沿航道同向行驶的船舶,除追越外,应保持与前船不小于本船6倍船长的安全距离;

(六)航道以外的船舶进入或穿越航道不得影响正在航道上正常航行的船舶,并尽快完成;

(七)船舶驶出半封闭港池,占用航道水域调头、离泊以及驶入航道交汇水域前应提前通过VHF广播本船动态,并不得影响航道上船舶的正常航行。

(八)主管机关制定的临时交通管制措施。

第二十条  引航员引领船舶,应遵守有关管理规定。

引航员不得在灯塔禁锚区及航道内登(离)被引领船舶。

引航员应在规定的水域登(离)被引领船舶,如因恶劣天气等特殊情况需在其他水域登离被引船舶时,应征得VTS中心同意。

引航员应与船长或接替的引航员交接清楚,在双方确认安全的情况下方可离船。

第二十一条  禁止在航道、港池、锚地游泳、垂钓、捕捞;禁止在港区水域进行水产养殖。

第二十二条  船舶应根据船舶类型、吃水、锚地适用范围,结合水深、水文气象等情况,选择合适位置进行锚泊,遵守锚泊秩序、保持安全的锚泊距离并保持VHF守听。

任何船舶不得在航道、港池、航道交汇水域及禁锚区内锚泊,特殊情况下需要锚泊时,应提前向VTS中心提出申请,得到允许后方可锚泊。

第二十三条  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

(一)视程小于1000米;

(二)风力大于等于9级;

(三)冰况信号“3”及以上;

(四)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第四章  船舶交通服务

第二十四条  VTS中心通过VTS船舶交通信息服务平台发布船舶动态、交通管制等相关信息。

必要时或应请求,VTS中心可在VHF工作频道上进行助航标志、水文气象、航行警(通)告及其他重要安全信息的广播。

第二十五条  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遇恶劣气象环境等导致航行困难时,可向VTS中心请求提供助航服务或航行安全的建议。

船舶不再需要助航服务时,应及时报告VTS中心。

第五章  通  

第二十六条  在VTS区域内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在以下分区规定的VHF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和报告,并及时回答VTS中心的呼叫。

分区一:除分区二、分区三、分区四、分区五、分区六以外的水域,通信频道为VHF09频道。

分区二:新港船闸至大沽灯塔以西航道水域及其防波堤港内水域,通信频道为VHF14频道。

分区三:海河下游航道水域(包括新港船闸),通信频道为VHF71频道。

分区四:大沽沙航道、高沙岭港区航道水域及其防波堤以内水域,大沽沙航道北侧1000米的平行线及其延长线向南至大港港区航道北侧1000米的平行线及其延长线之间水域,通信频道为VHF10频道。

分区五:大港港区航道水域及其防波堤以内水域,大港港区航道北侧1000米的平行线及其延长线以南水域,通信频道为VHF08频道。

分区六:中心渔港航道水域,通信频道为VHF68频道。

VHF72、VHF65为天津VTS中心的备用工作频道。

第二十七条  船舶应按照以下分区分频原则进行VHF通信:

(一)船舶在不同分区交界附近水域航行或者计划穿越分界线时,应同时守听两个分区的VHF通信频道。

(二)船舶在天津港锚地起锚进港或抵口后直接进港的,应通过船舶所在分区对应的VHF通信频道报告VTS中心。

(三)船舶进出东疆港区、北疆港区、南疆(北侧)港区、海河港区在大沽灯塔以西驶入驶出航道时,应在VHF14频道报告VTS中心;在大沽灯塔以东驶入驶出航道时,应在VHF09频道报告VTS中心。

(四)船舶进出大沽口港区、南疆(南侧)港区驶入驶出大沽沙航道时,应在VHF10频道报告VTS中心。

(五)船舶进出大港港区驶入驶出大港港区航道时,应在VHF08频道报告VTS中心。

(六)船舶进出高沙岭港区驶入驶出高沙岭港区航道时,应在VHF10频道报告VTS中心。

(七)船舶进出中心渔港港区驶入驶出中心渔港航道时,应在VHF68频道报告VTS中心。

第二十八条  除本规则要求的报告外,其他任何船台或岸台不得占用和干扰上述频道的频率和通信秩序。船舶不得干扰遇险、海难救助和与航行有关的紧急通话。

船舶在非紧急情况下,不得干扰正在规定频道上进行的通话,或进行与航行无关的通话。

第二十九条  船舶和VTS中心在VHF通话中的工作语言为汉语普通话或英语,语言要简明、扼要、清晰。

第三十条  船舶装有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的,应当保证其信息输入的正确,并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

第六章  附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附件与正文具有同等效力。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2023年2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天津海事局关于修改〈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的通告》(2020年第1号)同时废止。

 

附件:1.天津港主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2.天津港大沽沙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3.天津港大港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4.天津港高沙岭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5.天津中心渔港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附件1

 

天津港主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一、航道范围

“天津港主航道”是指1、2号灯浮标至48号灯浮标之间的包含30万吨级航道的航道。

“闸东航道”是指48号灯浮标至新港船闸东闸门之间的航道。

“30万吨级航道”是指1、2号灯浮标至41、42号灯浮标(航道里程47+500至12+200)之间的主航道。

“复式航道水域”是由警戒区、部分天津港主航道(29号灯浮至39号灯浮,即航道里程22+465至13+910)和南北两侧小船航道构成的可供船舶进出港航行的水域。

“警戒区”是指新港防波堤内,39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与北、西警戒线之间的通航水域。

“北警戒线”是指东突堤工作船码头北灯桩与东疆港区预制场码头南端点的连线。(北灯桩:38°58′34.4″N 、117°47′23.6″E;预制场码头南端点:38°58′54.8″N 、117°47′49.0″E)。

“西警戒线”是指东突堤工作船码头南灯桩与南疆9号煤炭码头东端点之间的连线。(南灯桩:38°58′23.5″N 、117°47′17.8″E;南疆9号煤炭码头东端点:38°58′02.9″N 、117°47′08.0″E)。

“小船航道”是指主航道南、北两侧供“小型船舶”进出港航行宽度为100米的航道。

“北侧小船航道”是指主航道北侧“小型船舶”进港航道。航道起点位于N29号浮标(航道里程22+465);航道终点位于N39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

“南侧小船航道”是指主航道南侧“小型船舶”出港航道。航道起点位于S30号浮标(航道里程22+465);航道终点位于S40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

二、船舶在天津港主航道1、2号灯浮标至西警戒线航行要求

(一)遇在下列情况,实施单向通航:

1.视程小于3000米;

2.风力大于等于7级;

3.风力小于7级,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52米(载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35米);

4.风力小于7级,拟相对航行船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80.6米(拟相对航行两船,其中一艘为油船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76.3米;其中一艘船舶为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60米);

5.主航道冰况信号“2”;

6.大型拖带;

7.船长、引航员申请单向通航时或其他特殊情况。

(二)限速规定

主航道35号灯浮标(航道里程18+000)以西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以东不得超过15节;满载进港的15万吨级以上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0节。

未经允许,主航道内船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

(三)富裕水深规定

1. 主航道内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7米;

2. 主航道内25万吨级及以上船舶航速大于等于8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船舶吃水的13%,航速小于8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船舶吃水的11%。

三、船舶在天津港主航道西警戒线至48号灯浮标航行要求

(一)遇在下列情况,实施单向通航:

1.视程小于3000米;

2.风力大于等于7级;

3.风力小于7级,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40米(载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30米);

4.风力小于7级,拟相对航行的船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65米(拟相对航行两船,其中一艘为载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时,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52米);

5.主航道冰况信号“2”;

6.大型拖带;

7.船长、引航员申请单向通航时或其他特殊情况。

(二)除有特殊规定外,船舶应保持安全航速,并遵守下列航速限制和富裕水深要求:

1.主航道内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7米;

2.未经允许,主航道内船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

四、船舶在闸东航道等水域航行要求

闸东航道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8节,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8米;

其他水域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5米。

五、船舶在复式航道水域航行要求

(一)“小型船舶”是指万吨级及其以下并且船长小于等于146米、船宽小于等于22米、吃水符合限制条件的船舶。但不包括以下类型船舶:

1.客渡船、客滚船、高速客船;

2.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和船宽大于17.5米的油船;

3.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

4.装运大型化工容器、集装箱装卸桥吊和岸吊整机或散件、石油勘探平台、分段船体、船体上层建筑等超大型货物的船舶。

(二)复式航道水域按照充分利用航道资源的原则,实行大船小船分流、分道通航。

1.“小型船舶”使用主航道两侧的“小船航道”航行。进港“小型船舶”使用“北侧小船航道”,出港“小型船舶”使用“南侧小船航道”,“小船航道”实行单向通航;

2.其他船舶使用主航道航行;

3.VTS中心可根据航道当时的通航状态,适当调整“小型船舶”所使用的航道;

4.主航道满足所有船舶进出港动态或者“小船航道”因条件受限无法使用时,“小型船舶”使用主航道进出港。

(三)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小船航道”禁止船舶进出港:

1.视程小于1000米;

2.风力大于7级;

3.冰况信号“3”及以上;

4.临时交通管制时。

(四)“小型船舶”在“小船航道”内航行时,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3米。

(五)“小船航道”内“小型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未经允许,船舶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

(六)船舶在复式航道水域航行时还应遵守下列避让规则:

1.南、北侧小船航道航行船舶,应避免与主航道航行船舶长时间并排行驶。

2.船舶应尽量保持在规定的航道内航行,需要变换航道时应谨慎,保持正规望,主动避让在航道内直行的船舶,并应与航标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3.“小船航道”内实行单向通航,航行船舶须与前船至少保持本船6倍船长以上安全距离,未经允许禁止船舶在“小船航道”内追越或者在航道内掉头。除紧急情况外,未经允许,禁止船舶在警戒区水域内锚泊或者掉头。

4.使用主航道进出港的船舶,未经允许不得穿越“小船航道”。

5.自散化锚地、南锚地起锚进港及在航道南侧等候进港的船舶驶入航道时,不得影响在航道内正常航行的船舶。

(七)进出港船舶还应遵守下列通航规定:

1.进港靠泊北港池码头的“小型船舶”,进入防波堤口门后,沿主航道北侧水域驶入北港池。

2.进港靠泊北港池码头的其他船舶,过39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后,尽早择机进入主航道北侧水域,通过该水域驶入北港池。

3.进港靠泊东突堤以西港区的“小型船舶”,过39号灯浮(航道里程13+910)后,尽早择机驶入主航道航行。

4.进港靠泊东突堤以西港区的其他船舶,进入防波堤后继续沿主航道航行。

5.“小型船舶”出港驶过46号灯浮(南疆15号码头东侧)后,应尽快驶离主航道,进入主航道南侧水域行驶。

6.其他船舶,出港直接利用主航道行驶。

(八)进入复式航道“警戒区”的通航船舶,应谨慎驾驶,与周围船舶及VTS中心之间保持通信畅通,按本规则要求进行航行、等待、变换或者穿越航道。

 

 

 

 

 

 

 

 

 

 

附件2

 

天津港大沽沙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一、航道范围

“天津港大沽沙航道”是指203、204号灯浮标至263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天津港10万吨级大沽沙航道”是指203、204号灯浮标至259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二、船舶在大沽沙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要求

(一)大沽沙航道259号灯浮标以西,实施船舶单向通航。

大沽沙航道259号灯浮标以东(即10万吨级大沽沙航道),夜间实施船舶单向通航,日间遇下列情况实施船舶单向通航:

1.视程小于3000米;

2.风力大于等于7级;

3.风力小于7级,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45米(载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35米);

4.风力小于7级,拟相对航行的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75.3米(拟相对航行两船,其中一艘为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时,两船船宽之和大于等于60米);

5.液化天然气船舶;

6.冰况信号“2”;

7.大型拖带;

8. 1万吨级及以上船舶试航;

9.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

(二)航道内大于等于10万吨级船舶和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0节,其他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未经允许,航道内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

(三)船舶进港前应充分了解大沽沙航道及附近水域水深情况,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航道内船舶(液化天然气船舶除外)航速大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2米,航速小于等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0米;泊位前沿港池及停泊时船舶(液化天然气船舶除外)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8米。

航道和港池内液化天然气船舶航速大于8节小于等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7米,航速小于等于8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4米;停泊时液化天然气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3米。

(四)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

1.夜间,遇大于10万吨级船舶、载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大型拖带和试航船舶;

2.视程小于1000米。船舶舱容大于等于400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港航行遇海上视程小于2000米;

3.风力大于等于9级。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港航行遇风力大于20米/秒,靠离泊风力大于15米/秒;

4.冰况信号“3”及以上;

5.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三、通信

在大沽沙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在VHF10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和报告,并及时回答VTS中心的呼叫。

四、其他

《天津海域船舶散装运输液化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内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要求为准。

 

附件3

 

天津港大港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航行规则

 

一、航道及港内连接水域范围

“天津港大港港区10万吨级航道”(以下简称“大港港区航道”)是指107、108号灯浮标至169、T0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港内连接水域”是指“大港港区航道”169、T0号灯浮标以西至码头前沿由灯浮标标示并保持定期水深扫测维护的安全可航水域。169、T0号灯浮标至大港港区新建通用泊位港池(177号灯浮标)可通航7万吨级散货船,至大港港区10号至12号泊位港池(A5号灯浮标)可通航2万吨级液体化工船,至大港港区13号泊位港池(P2号灯浮标)可通航1万吨级液体化工船,至14-16号泊位港池(T9号灯浮标)可通航1万吨级液体化工船。

   二、船舶在大港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要求

  (一)大港港区航道169号灯浮标以西,实施船舶单向通航。大港港区航道169号灯浮标以东,夜间实施船舶单向通航,日间遇下列情况实施船舶单向通航:

1.视程小于3000米;

2.风力大于等于7级;

3.风力小于7级,船舶单船船宽大于等于32.3米;

4.遇除散杂货船舶外的其他船舶(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油船等);

5.冰况信号“2”;

6.大型拖带;

7.主管机关认为必要时。

   船舶进入或穿越航道及港内连接水域时不得影响正在航道及港内连接水域上正常航行的船舶。

  (二)航道内大于等于10万吨级船舶和载运特殊危险货物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0节,其他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未经允许,航道内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港内连接水域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6节。

  (三)船舶进港前应充分了解大港港区航道、港内连接水域及附近水域水深情况,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

   航道内船舶(液化天然气船舶除外)航速大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2米,航速小于等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0米;港内连接水域内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6米;泊位前沿港池及停泊时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8米。

   航道和港池内液化天然气船舶航速大于8节小于等于10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7米,航速小于等于8节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2.4米;停泊时液化天然气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3米。

  (四)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

   1.夜间,遇大于10万吨级船舶、载运特殊危险货物的船舶、大型拖带和试航船舶;

   2.视程小于1000米。船舶舱容大于等于40000立方米的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港航行遇海上视程小于2000米;

   3.风力大于等于9级。液化天然气船舶进出港航行遇风力大于20米/秒,靠离泊风力大于15米/秒;

   4.冰况信号“3”及以上;

   5.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三、通信

   在大港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在VHF08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和报告,并及时回答VTS中心的呼叫。

   四、其他

  《天津海域船舶散装运输液化天然气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暂行)》有关内容与本规则不一致的,以本规则要求为准。

附件4

 

天津港高沙岭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

航行规则

 

一、航道及港内连接水域范围

“天津港高沙岭港区5万吨级航道”(以下简称“高沙岭港区航道”)是指309、310号灯浮标至337、338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港内连接水域”是指高沙岭港区航道终点(337、338号灯浮标)以西至码头前沿由灯浮标标示并保持定期水深扫测维护的安全可航水域。其中337、338号灯浮标至高沙岭港区新兴建材码头(XJ1号灯浮标)可通航2万吨级船舶;337、338号灯浮标至高沙岭港区金岸重工码头(G9,G10号灯浮标)可通航2000吨级船舶。

二、船舶在高沙岭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要求

(一)高沙岭港区航道及港内连接水域实施船舶单向通航。

(二)船舶进入或穿越航道及港内连接水域时不得影响正在航道及港内连接水域上正常航行的船舶。

(三)船舶应保持安全航速。航道内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13节;未经允许,航道内最低航速不得低于5节。港内连接水域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8节。

(四)船舶进港前应充分了解高沙岭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水深情况,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航道和港内连接水域内航行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6米;泊位前沿港池及停泊时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8米。

(五)遇到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

1.夜间;

2.视程小于1000米;

3.风力大于等于9级;

4.冰况信号“3”及以上;

5.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三、通信

在高沙岭港区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在VHF10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和报告,并及时回答VTS中心的呼叫;船舶向南下线靠近分区四和分区五界线时注意保持VHF10频道和VHF8频道同时守听,并及时回答VTS中心的呼叫。

四、其他

高沙岭港区航道延长线与大沽沙航道、大港港区航道构成进出港船舶交汇区,船舶航经上述区域须加强与周边船舶联系,服从VTS中心交通组织。船舶在天津港6号临时锚地锚泊不得影响从高沙岭港区航道入口上下线的船舶。

 

附件5

 

天津中心渔港航道及附近水域船舶

航行规则

 

一、航道水域范围

  “天津中心渔港2000吨级临时航道”(以下简称“中心渔港航道”)是指529、530号灯浮标至543号灯浮标之间的航道。

二、船舶在中心渔港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要求

(一)中心渔港航道实施船舶单向通航。

   船舶进入或穿越中心渔港航道时不得影响正在航道上正常航行的船舶。未经允许,渔业船舶不得进入中心渔港航道。

(二)船舶进港前应充分了解中心渔港航道及附近水域水深情况,保持足够的富裕水深。航道内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1.1米;泊位前沿港池及停泊时船舶富裕水深不得小于0.5米。

(三)航道内船舶航速最高不得超过8节。

(四)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船舶进出港或移泊:

1.夜间;

2.视程小于1000米;

3.风力大于7级,波高大于1米;

4.冰况信号“3”及以上;

5.冬季(12月、1月和2月);

6.其他严重影响船舶航行安全的情况。

三、通信

在中心渔港航道及附近水域航行、停泊和作业的船舶,应在VHF68频道上保持正常守听和报告,并及时回答VTS中心的呼叫。

四、其他

中心渔港航道及附近水域存在雷达信号盲区,VTS中心无法按照《天津海事局船舶交通管理系统安全监督管理规则》第二十六条要求提供与雷达信号有关的助航服务。船舶出现故障或损坏、遇恶劣气象环境等导致航行困难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并报告VTS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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