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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点击次数: │ 更新时间:2022/7/9 8:24:09 │ 【打印此页】 │ 【返回】 │ 【关闭

江苏海事局 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发布《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的通告

通告2022年第20号    2022年5月31日

为进一步加强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等有关法规、规定,对《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进行修订,现予以发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各有关单位、船舶认真学习掌握,遵照执行。

特此通告。

 

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维护通航秩序,提高通航效率,保障通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路交通运输条例》《长江干线水上交通安全管理特别规定》《京杭运河通航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船舶(队)在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直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长江干线水域现场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交通组织工作。

相关市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负责京杭运河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和船舶交通组织工作。运河航道管理机构负责相关船闸调度管理工作。

 

第二章 航行

第四条 长江干线和京杭运河交汇水域航行、停泊、作业及从事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的船舶安全技术性能,应当与船舶所在航道通航环境、水文气象等条件相适应。

第五条 长江干线从谏壁河口至六圩河口水域,在深水航道下行通航分道红浮联线外侧设置宽度为100米的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

从谏壁河口驶出拟上行的小型船舶(队),应沿红浮联线外侧的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上行专用航路谨慎航行,并尽可能远离沿下行通航分道正常行驶的船舶。

第六条 长江干线六圩河口水域设置警戒区,警戒区水域范围上界为长江#109红浮与扬州港远扬国际码头下端联线;下界为长江#108红浮与长江#108黑浮联线。

第七条 船舶在六圩河口水域警戒区航行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需横越长江深水航道驶进六圩河口的船舶,应在长江#108红浮与长江#108-1红浮之间水域选择合适时机横越长江深水航道,从六圩专用浮下游侧沿深水航道外侧边缘水域有序驶进六圩河口。

(二)从六圩河口驶出的船舶(出口下行重载拖带船队除外),应沿长江深水航道外侧边缘水域上行约200米后,选择合适时机进入深水航道上行,或横越深水航道后掉头下行。

(三)进出六圩河口的船舶应避免在六圩河口对开水域直接横越长江深水航道。

(四)进出六圩河口的船队应避免同时横越长江深水航道。

(五)沿长江深水航道行驶船舶抵达警戒区上界和下界线时,上行最高航速不得超过7节,下行最高航速不得超过11节,进入警戒区水域后,采用安全航速,谨慎通过。

(六)沿长江深水航道行驶的上行船舶,应与六圩河口保持足够安全距离,不得贪边航行。

(七)沿长江深水航道行驶的大型船舶,应避免在警戒区内相互追越。

第八条 船队在长江干线水域航行应合理控制拖带量。

(一)每0.735千瓦(每马力)拖带量,上行时不超过6吨,下行时不超过9吨。

(二)船队总长度不超过230米,驳船编队不超过2列。

第九条 船队在进出河口时应根据本船队操纵特性、水文气象条件等情况,合理配备辅助拖轮协助操纵。

当长江大通流量达到或超过48000m³/s时,船队在进出河口时应增加辅助拖轮配备。

第十条 船舶进出河口前应通过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6频道主动发布航行动态,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6频道连续值守,注意守听过往船舶发布的航行动态,加强沟通联系。

船队进出长江干线航行时,主拖拖轮应至少配备2台甚高频无线电话(VHF)。

船队在进出六圩河口、镇江定易洲锚地前应向现场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 船舶进出河口时应加强了望,谨慎驾驶。进出京杭运河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在长江深水航道内正常行驶的船舶,拟驶进京杭运河的船舶应当主动避让驶出京杭运河的船舶。

需横越长江深水航道进出京杭运河的船队,应避免在长江干线上下行船舶高峰流时段进出六圩河口和谏壁河口。

第十二条 沿长江深水航道行驶的船舶,应按照规定的航路行驶,在通过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时应保持高度警惕,加强了望,谨慎驾驶,注意进出河口船舶动态,当对来船动态不明产生怀疑,或者声号不统一时,应提前采取减速、停车等有效措施协助避让。

第十三条 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能见度不足1000米、实际蒲氏风力达到7级及以上或因交通管制需要时,船舶不得进出长江干线水域航行。

 

第三章 停泊

第十四条 镇江定易洲锚地实施分区锚泊。进出京杭运河的船舶应在规定的待闸锚泊区域停泊,不得占用锚地进出通道或越界锚泊。

第十五条 镇江定易洲锚地船舶锚泊数量超过锚地容量时,船舶不得进入镇江定易洲锚地锚泊。

第十六条 船舶在镇江定易洲锚地锚泊期间应留足值班人员,保持甚高频无线电话(VHF)06频道值守,船舶自动识别系统(AIS)保持开启状态。

船队锚泊期间,拖轮应24小时在旁值守,不得擅自离开。

 

第四章 安全保障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现场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河航道管理机构等应建立协调联动机制,统筹协调相关安全监管、交通组织、船闸调度和待闸船舶管理等工作。

(一)加强日常信息沟通,明确责任部门、责任人员和沟通方式,及时通报船闸调度、气象水文、交通管制等信息。

(二)定期开展沟通协调,共同分析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形势,不断完善协调联动机制。

(三)因恶劣天气、重大活动、应急抢险等原因实施交通管制时,共同做好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交通管制工作。

(四)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发布相关通航环境、水文气象、交通管制、航行通(警)告等信息。

第十八条 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海事管理机构、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运河航道管理机构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各方对彼此认定的诚信船舶、一般失信船舶信用级别实现互认并建立联合奖惩机制,实施差异化管理。

对船舶信用处理有异议的,由船舶所有人或经营人向进行信用处理的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有关材料。受理单位在接到信用异议申请后,15 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做出维持、修改或撤销的决定,并及时告知异议申请人。

信用等级认定和联合奖惩实施情况等信息应按照相关要求及时公开。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等法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是指施桥船闸至六圩河口、谏壁船闸至谏壁河口的京杭运河水域,以及长江#101红浮与长江#101黑浮联线至长江#111红浮与长江#111黑浮联线之间的长江干线水域。

(二)警戒区,是指包含一个规定界限的区域,在此区域内船舶必须特别谨慎航行,并尽可能按建议的交通流向行驶的一种定线措施。

(三)京杭运河小型船舶(队),是指进出京杭运河的吊拖船队和船长80米以下的船舶。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20年4月1日起施行的《京杭运河与长江干线交汇水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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